各镇(街道、区),各有关部门和单位:
根据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》精神,参照周边县(市、区)执行情况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我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如下:
一、我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、下限执行标准
我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省人社厅确定的16800元标准执行;缴费基数下限原则上按省人社厅确定的2550元标准执行,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,缴费基数下限可适当下浮,但不得低于2015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46元的60%,即2428元。
二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费执行标准
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自愿,可在16800元与2428元之内选择标准缴费。
三、执行时间
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-2017年6月。
特此通知。